莱州市交通运输局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1-10-12 15: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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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法律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处罚措施 | 行政罚款 |
执法主体 | 莱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联系电话 | 2806095 |
监督电话 | 2806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