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1-10-12 15: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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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
法律依据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处罚措施 | 行政处罚 |
执法主体 | 莱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联系电话 | 2806095 |
监督电话 | 2806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