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交通运输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1-10-12 16: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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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处罚措施 | 行政罚款 |
执法主体 | 莱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联系电话 | 2806095 |
监督电话 | 2806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