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交通运输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1-10-12 1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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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法律依据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所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处罚措施 | 行政罚款 |
执法主体 | 莱州市交通运输局 |
联系电话 | 2806095 |
监督电话 | 2806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