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交通运输局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1-10-12 1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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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旅客运输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 |
法律依据 |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第四十条: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 (二)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三)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四)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 年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处罚措施 | 行政罚款 |
执法主体 | 莱州市交通运输局 |
联系电话 | 2806095 |
监督电话 | 2806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