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1-10-12 16: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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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
法律依据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对象及范围 |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处罚措施 | 行政罚款 |
执法主体 | 莱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
联系电话 | 2806095 |
监督电话 | 28060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