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31 00:00:00 信息来源:烟台市大数据中心 访问次数:

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巩固规范招生入学行为成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幼儿园招生

(一)推行“方便家长、就近入园”。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3-6周岁适龄健康幼儿入园。热点区域和热点幼儿园,可探索电脑派位、随机录取等方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优先招收附近居民适龄幼儿入园。民办幼儿园要在市教体局的统筹指导下,实施自主招生。禁止安排家长排队取号报名。

(二)规范适龄幼儿入园行为。幼儿入园时间为每年秋季,7月份报名,9月份入园,如有缺额,可在第二年春季3月底前完成补招,在其他时间禁止招生。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考试或测查。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市教体局审批班数、人数进行招生,幼儿园总人数不超过450人,每班幼儿人数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超规模、超班额招生需报市教体局审批。每年10月底前,各幼儿园要在全国学前教育信息系统中完成幼儿学籍注册工作。幼儿入园后一般不准转园,如因家庭住址、父母工作单位变迁确实需要转园的,转入幼儿园和转出幼儿园均需在7日内向市教体局学前教育科提交申请、备案,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幼儿园跨镇街招收幼儿、利用违规车辆接送幼儿,一旦发现,幼儿园年检视为不合格。

二、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一)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入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学生入学。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积极稳妥推进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进一步巩固提高免试就近入学水平,在规定的招生区域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区域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区寄宿制学校起始年级寄宿新生,根据市教体局要求,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二)推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原则,进一步推进招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和镇街中小学校对适龄常住人口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进行摸底,掌握入学需求人数,做好工作准备。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镇村、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区域。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市教体局统一指导下进行,严禁任何学校提前招生、违规招生。招生时间为每年7月中旬至8月中旬,每年6月份,各学校要将招生方案、招生计划等报送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照程序进行招生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对新入学的学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直至2020年前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和市教体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三、规范普通高中考试招生

(一)积极稳妥推进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按照烟台市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行多元评价、等级录取或“分数+等级”招生录取模式。落实学校招生工作自主权,结合特色高中、学科基地建设,逐步实现高中学校确定录取标准和录取方法,在规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计划内按照择优、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录取学生。

(二)严格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根据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核定的办学规模和严格控制大班额要求确定各学校具体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完善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分配比例不低于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60%。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擅自提前招生。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严格控制比例。从2015年入学的初一学生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电脑制作、科技发明类等加分项目。

(三)严格招生录取流程。各学校和教师要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要根据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依据是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后,学籍按注册程序于9月30日前注册完成,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四、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入园

(一)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教育扶贫“323”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因贫失学。

(二)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按照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莱州市常住户口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暂行规定》(莱政办发〔2009〕61号),要求,进一步把握入学流程,严格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三)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实行“零拒绝”“全覆盖”,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入学(入园)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中考招生录取、义务教育入学和学前教育入园政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由市教体局按规定优先协调办理入学(入园)手续。

五、建立健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政策宣传释疑工作,争取家长理解和支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

(二)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着眼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推进学校结对帮扶和学校协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中学50人)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统筹城乡师资配置,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师资不足问题。

(三)加强学籍管理。按照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新入学一年级新生和幼儿园新入园儿童, 学校、幼儿园应于10月底前完成学籍注册,市教体局11月份全面完成确认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即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市教体局将进一步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于每年秋季开学2周内,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幼儿园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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