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申请材料清单 | 可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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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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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附表9);(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必须确定好具体科室分区,详细标注科室布局及面积);(4)资产评估报告;(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9)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还应当提供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10)医疗废物处置合同(11)医疗机构分类代码证申报表(3份)(12)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每人一份)
|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10)医疗废物处置合同(11)医疗机构分类代码证申报表(3份)(12)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每人一份)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校验 |
1)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报告1份;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1份;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 (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 (6)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原件、复印件1份; (7)开展母婴保健年度工作总结1份; (8)现有母婴保健技术业务用房、设备及母婴保健相关制度各1份。
| (7)开展母婴保健年度工作总结1份; (8)现有母婴保健技术业务用房、设备及母婴保健相关制度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