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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004277517W/2020-208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830028 文件所属单位: 莱州市财政局
发文机关: 莱州市人民政府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20〕3号 成文日期: 2020-09-08
关键词: “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 有效性: 2023-09-08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9-08 统一登记号: LZDR-2020-0020003
标题: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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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20〕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资金支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中共莱州市人民政府党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莱州市范围内部门、镇街政府(办事处)使用财政资金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的项目,包括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镇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镇级项目)。

市级项目是指市级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及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PPP项目以及其他专项管理的项目等)。市级项目单位对市级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立项、采购、实施、日常管理及项目资金管理。

市级项目由镇街政府(办事处)作为实施主体的,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镇级项目是指镇街政府(办事处)使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以及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镇街政府(办事处)对镇级项目负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立项、采购、实施、日常管理及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法合规办理立项、规划、采购、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立项和概算审批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审查。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的评审,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作风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着眼于有益莱州市长远发展,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级项目单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部门职责,科学合理拟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财力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的可行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等进行研究审议,确定市级政府投资计划;镇街政府(办事处)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资金,统筹考虑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拟定镇级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确定的政府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并列入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确定后,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不得实施。

第八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项目类别,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法性审查、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计划,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完成立项审批、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向市财政局提报立项及合法性审查等手续;无需立项审批、合法性审查的项目,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提报其他项目审批资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前,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采购资料,由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价作为项目招标采购的控制价。市级项目由镇街作为实施主体的,镇街政府(办事处)报送资料需先由市级项目单位审核确认。

项目竣工验收后,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结算评审资料,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完成评审报告初稿后,需向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征求意见。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在收到评审报告初稿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对评审结果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经市财政局授权,可将评审项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评审。造价咨询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规定方式确定。涉密项目、延续性项目等特殊项目评审所需造价咨询机构,可采取直接指定方式选用,市财政局需提出书面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对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专家,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需签订合同。造价咨询机构或专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执业准则的造价咨询机构或专家,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对造价咨询机构、人员进行处罚的建议;性质和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引起诉讼的,一至三年内不得纳入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招标采购范围。

第四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未经采购或采购中存在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杜绝无预算、超标准采购。

第十五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需按程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数额、技术性质等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未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业务。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开工证明。未取得开工证明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项目实施,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不得发生“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二十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不得随意变更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需通知市财政局参与论证。未经市财政局论证确认的变更,不得列入项目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组织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结算评审所需资料提交市财政局进行工程结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在工程结算后,需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移交手续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质量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每年选取不低于总量10%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其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造价1000万元以上项目全部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需签订合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问题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机构,一至三年内不得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服务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市级项目单位部门预算或镇街政府(办事处)的镇级预算统一管理。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周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报财政部门。市、镇两级财政部门综合安排项目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合理控制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强化项目绩效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查同意后,需报市财政局认定。项目增加投资额超过合同价10%的,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拨付项目资金前,需向财政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市财政局予以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办理批准手续;对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通知市级项目单位或镇街政府(办事处)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项目审计管理

第三十条  市审计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情况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重点进行跟踪审计。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年初确定实施审计的重点项目,市审计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局按照农田水利、市政建设、卫生系统等进行分类后,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原则上每年的审计金额不低于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上一审计周期审定值(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审计周期)的30%。

第三十二条  市级项目单位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及时提供审计机关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肃查处不立项就开工、边建设边办手续等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各相关部门要监督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烟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烟台市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山东莱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项目参照镇街政府(办事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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