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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004277517W/2020-208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830028 文件所属单位: 莱州市司法局
发文机关: 莱州市人民政府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20〕4号 成文日期: 2020-09-09
关键词: “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 有效性: 2025-10-09 有效
发布时间: 2020-09-09 统一登记号: LZDR-2020-0020004
标题: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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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20〕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涉企行政检查备案工作。市司法局负责涉企行政检查的备案管理和协调、监督。

第六条  除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因发生事故、依法检验检查不合格、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开展的特定调查,以及上级或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整治检查外,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合理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周期,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七条  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将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在向社会公示前抄送市司法局。

第八条  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年度或季度行政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目的、对象、主要事项、时间安排等),经本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未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行政执法机关报备的检查计划进行审核,对时间相同或者相近、主要事项或者内容重复的检查计划,进行统一协调,合并进行,并及时发出行政检查计划调整通知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书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按调整后的计划开展行政检查;确有特殊情况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检查计划经备案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突发性紧急事件、上级安排突击性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项等需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立即进行检查的,可先行检查,于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持本机关制作的《行政检查告知书》(需载明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执法人员和执法证号等内容),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企业可以拒绝配合检查,并可向市政府12345为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行政检查告知书》实行月报备制度,于每个月15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上个月的《行政检查告知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行政检查故意刁难企业。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不得随意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出面接待陪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免罚清单”机制,明确“首次不罚”“首次轻罚”适用范围,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应当以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六条  根据检查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已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公正公平、过罚相当。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文字或音像记录,并编号存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烟台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司法局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聘请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听取被检企业意见建议,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关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其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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