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21-01-05 11:34:09 信息来源:莱州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次数:

    (一)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 100%、门诊医疗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 3000 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 7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 80%、门诊医疗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0 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 30000 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 2000 元。

    (三)上世纪 60 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医疗费用按三分之二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0000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 30000元,其中门诊救助限额为 3000元。

    (四)未满 14 周岁(含)的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保障。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患普通疾病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5000 元,患重特大疾病一般不超过 8000 元。

    (六)其他城乡居民超过救助起付线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档次)及封顶线,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参照本条第(五)项确定。

    第十一条 对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连续享受 2 年以上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初次诊断患有白血病等 16 种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大病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身份证、《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申请最高额度为 5000 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第十二条 孤儿、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职工医保统筹大病,凭《老年福利证》、《儿童福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疗机构对其患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检查治疗处置费(含注射、穿刺、换药、洗胃、灌肠、普通检查治疗)、普通床位费、住院诊疗费、院内专家会诊费、护理费(含一、二、三级和特殊护理)、取暖费、常规手术费用减免 70%;检验费(含临床类、生化类、免疫、微生物)和医疗设备检查费(一般透视费、特殊透视费、X 光摄影、造影检查、B 超、彩超、CT)减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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