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文件数据库_莱州市 > 规范性文件_莱州市
索引号: 11370683004277517W/2021-1183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830028 文件所属单位: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发文机关: 莱州市人民政府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莱政办字〔2021〕33号 成文日期: 2021-11-02
关键词: “幼儿校车”“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有效性: 2024-11-02 有效
发布时间: 2021-11-02 统一登记号: LZDR-2021-0020006
标题: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幼儿校车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幼儿校车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字号: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幼儿校车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莱政办字〔2021〕3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幼儿校车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幼儿校车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幼儿校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及《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结合我市实际,就幼儿校车监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幼儿校车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校车,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校车有关标准和要求,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已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幼儿专用校车。

第四条  为保障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按照就近入园、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自行接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园,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不能接送的幼儿,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五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和自行配备校车的幼儿园是校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校车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幼儿校车不得接送其他幼儿园招生区域内的幼儿,不得在其他幼儿园招生区域内设置校车站点。

依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我市幼儿园招生服务半径确定为1.5公里(幼儿园大门至幼儿居住地村委大门的直线距离)。

第七条  教育和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相关部门,各镇街政府,配备校车的幼儿园、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员、校车驾驶员、幼儿监护人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好相关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安全监管机制

第八条  莱州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幼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和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及各镇街人民政府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及各镇街各司其职、配合联动,落实幼儿校车安全监管职责,维护幼儿交通安全。

第十条  幼儿校车的监管主要通过日常巡查、现场督查、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于收到的举报信息及时处理或者通报给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除履行上级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教育和体育局对幼儿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幼儿校车接送站点的设置;

(二)指导、监督、检查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不定期检查校车安全管理档案、车辆档案、人员档案等校车服务档案的建立、完善情况;

(四)监控校车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幼儿园校车运行规范执行情况;

(五)监督指导幼儿园做好幼儿乘车管理、乘车安全演练、安全教育;

(六)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成立幼儿校车安全联合执法组,对幼儿交通安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除履行上级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公安局对幼儿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依规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幼儿上下学的车辆;

(二)随时督查检查校车按规范配置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物品,核查校车驾驶员的驾驶资质及定员定车情况;

(三)监控校车运行情况,对校车驾驶员的违规驾驶行为予以处罚;

(四)监控校车的运行轨迹,查处超员、超速、违规停靠、违规接送等违章违规行为;

(五)检查校车站点的设置情况,对影响幼儿安全和违规设立的站点予以取缔;

(六)对涉及幼儿交通安全的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影响幼儿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除履行上级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交通运输局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导检查幼儿校车的维护保养规范情况;

(二)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除履行上级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条例、办法规定的职责外,各镇街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改善校车途经村庄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在辖区内的镇村道路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二)会同教育部门核查校车运行线路规划和候车站点设立;

(三)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配备校车的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教师、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和规范乘车演练;

(二)会同校车运营单位、幼儿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幼儿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随车照管人员负责幼儿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运营单位和幼儿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并向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六)建立健全校车档案、人员档案、管理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七)监督落实幼儿校车安装视频监控与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全市统一搭建的视频监控平台与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便于监管部门通过平台进行巡查检查;

(八)按要求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审验检修,定期检查校车安全物资配备,保持监控系统和定位系统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幼儿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二)配合幼儿园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幼儿遵守乘车秩序;

(三)负责幼儿上车前和下车后的安全监管;

(四)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

(五)按要求做好幼儿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

第十八条  幼儿校车的通行安全条件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集中接送幼儿上下学的车辆必须取得校车许可。

第十九条  幼儿校车运行时段应与本区域内学生校车的运行时段基本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幼儿校车运行时速与学生校车要求一致,载运幼儿期间时速不超过40公里。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二十一条  幼儿校车监控系统应纳入全市校车监控平台,接受校车运营单位和监管单位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幼儿校车驾驶员应按时参加校车驾驶员统一培训,每天对校车进行发车前收车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幼儿校车的维护保养、维修检修必须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幼儿校车照管需要严格按标准配备照管员数量,与家长进行面对面交接,所有交接均需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将校车安全设备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实用。

第二十六条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和刹车装置制动前离开驾驶座位,不得在驾驶过程中有吸烟、聊天、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二十八条  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应急局等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和体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对教师、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二)未建立校车安全乘车管理制度的;

(三)未安排人员保护、引导幼儿上下车的;

(四)未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的。

第三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整改:

(一) 管理记录不实,记录签字不完善;

(二) 车辆档案、人员档案不完善;

(三) 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

(四) 未与家长签订安全接送协议和安全责任书;

(五) 管理记录不完善,乘车幼儿登记信息不全;

(六) 未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七) 未办理幼儿上下车交接手续;

(八)超范围接送幼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监控发现校车运行或管理过程中下列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之一者,依法予以处置:

(一) 擅自改变运行线路;

(二) 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质;

(三)无随车照管员或照管员严重失职造成幼儿伤害的。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置:

(一) 实时监控失效,不能进行监控运行;

(二) 载运幼儿时速超过40公里;

(三) 车辆未按规定保养;

(四) 未按规定参加全市校车驾驶员培训;

(五)未按要求进行校车安全演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莱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日。

相关信息(解读)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