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二、适用范围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三、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5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治理):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较重的):并处耕地开垦费9倍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经责令逾期不改正或者治理,情节严重的):并处耕地开垦费10倍的罚款。
十一、 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