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三、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依照《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
2、违法程度较重(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
3、违法程度严重(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