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26 00:00:00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三、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20130115002149_0731

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依照《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

2、违法程度较重(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00元。

3、违法程度严重(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