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26 00:00:00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

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单位或个人

三、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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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

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30%罚款。

2、违法程度一般(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40%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非法转让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罚款。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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