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擅自勘查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3、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三、处罚种类
予以警告,罚款
四、处罚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基本流程
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0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2、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经责令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罚款。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