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29 00:00:00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三、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五、受理机构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

六、决定机构

涿州市国土资源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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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4、《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第四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处罚标准:

违法程度一般(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擅自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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