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29 00:00:00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

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

二、适用范围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归还

三、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交还土地;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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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修订)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5、《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第十九条:“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在限期内交还土地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2、违法程度严重(经责令逾期拒不交还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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