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3004277664E/2021-09491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机构: | 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我省2005年至2020年,每年均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已实现16连调。根据202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情况,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制定今年调整文件。
一、决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
二、出台目的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三、适用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四、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83元、173元、163元、153元的标准增加。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设区的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其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五、执行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