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01 17:10:49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

三、处罚种类

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3、《矿产资源法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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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依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4、《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消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经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赔偿损失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赔偿损失,未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的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拒不赔偿损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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