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01 17:16:36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

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二、适用范围

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

三、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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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 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下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违法程度较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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