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用权的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01 17:18:43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一、事项名称

转让房地产时,不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二、适用范围

转让房地产时,不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三、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四、查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五、受理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决定机构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办理处罚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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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时限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32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十、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

1、《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9月1日施行);

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处罚标准:

1、违法程度轻微(非法转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30%罚款。

2、违法程度一般(非法转让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40%罚款。

3、违法程度严重(非法转让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50%罚款。

十一、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

0535-2809575

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新东街28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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