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21-02-10 00:00:00 信息来源:烟台市大数据中心 访问次数:

一、 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

编码: 3706830100401

(二)实施机构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三)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四)受理地点

莱州市文化东街743号,莱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科。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六)审批条件

1、申报设立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组织申办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请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有本地区常住户口,无违规办学经历。民办学校应具备法人条件。

2、申报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有符合要求的校长,教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其中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教职工配备标准参照山东省中小学编制标准)。

5、举办者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申请筹设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6、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举办初中、小学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举办幼儿园参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7、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8、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9、有食堂的需符合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要求。

10、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要求。

(七)审查材料

1、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申请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填写)或《莱州市设立民办学校申请表》(申请设立其他类别的民办学校填写)(一式1份);

2、筹设民办学校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3、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举办者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及人事关系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镇街政府等机构提供的能证明其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法人代码证,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校园平面图,教学用房、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厨房、厕所等)平面图。属新建设学校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和土地、规划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自有场地提交土地证和房产证,租赁场地要提交租赁意向书或草签租赁协议;‚教学设施设备须提交票据证明;ƒ举办者银行存折或存款单、银行贷款、知识产权等(正式批准办学后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5、属捐赠性质的资产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

6、联合办学须提交参与单位或者个人的办学协议(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

7、制定学校章程,建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职称证等,校长同时提供校长岗位证明(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教师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

9、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

10、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

11、有食堂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审原件)。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7天。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九)审批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办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咨询电话: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0535-2212938、学前教育科0535-2805716。

二、审批流程

(一) 收件

1、接收:申请审批事项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学前教育的审批事项到学前教育科办理,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审批事项到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地址:莱州市文化东街743号,联系电话: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0535-2212938、学前教育科 0535-2805716。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市教体局审批办理科室进行登记。

3、编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市教体局办理人员登记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等。

受理决定由办理人员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三)审查

1、现场审查。市教体局审批业务科室组织工作人员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并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教体局行政许可科向局业务主管领导汇报审查意见,由业务主管领导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将审批事项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教体局行政许可科人员根据领导批准意见出具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下发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合规定的书面告之理由。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教体局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在莱州教育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莱州市教育体育局.政务.cn)公开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教体局行政许可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三、投诉举报

市教体局信访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举报电话:227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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