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21-02-10 00:00:00 信息来源:烟台市大数据中心 访问次数:

一、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受理范围、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

编码: 3706830100401

(二)实施机构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

(三)审批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活动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四)受理地点

莱州市文化东街743号,莱州市教育体育局行政许可科。

(五)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审批条件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的;

ƒ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规定进行清偿和处置。

(七)审查材料

1、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请示;

2、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学校董(理)事会关于学校终止办学的决议;

3、学校董(理)事会成员发起的学校清算组组成人员名单及清算安置方案;

4、自清算组织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债务公告;

5、清算组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6、加盖公章的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需在有效期内);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8、学校印章;

9、加盖公章的学校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个月,承诺时限7天。

(九)审批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莱州市教育体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和学前教育科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办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咨询电话: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0535-2212938、学前教育科0535-2805716。

二、审批流程

(一) 收件

1、接收:申请审批事项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向市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其中,涉及学前教育的审批事项到学前教育科办理,其他类别民办学校的审批事项到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地址:莱州市文化东街743号,联系电话: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0535-2212938、学前教育科 0535-2805716。

2、登记: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市教体局审批办理科室进行登记。

3、编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市教体局办理人员登记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4、出具凭证: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即时领取。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受理决定: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等。

受理决定由办理人员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领取。

(三)审查

1、现场审查。市教体局审批业务科室组织工作人员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并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实地考察,集中评议,提出审查意见。

2、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市教体局行政许可科向局业务主管领导汇报审查意见,由业务主管领导对审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1、局业务主管领导将审批事项提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2、市教体局行政许可科人员根据领导批准意见出具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向申请人下发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合规定的书面告之理由。

(五)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到市教体局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六)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在莱州教育信息网站(网址:http://www.莱州市教育体育局.政务.cn)公开

(七)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教体局行政许可科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三、投诉举报

市教体局信访科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举报电话:2279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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