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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004277517W/2021-02018 成文日期: 2021-04-29
发布机构: 莱州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本解读
【文字解读】莱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4-29 信息来源:莱州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加大“三闲”资源低效用地盘活处置力度,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0〕32号文件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烟台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莱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征求了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等8个部门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工作目标

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认定、规划编制,通过对低效用地的再开发,补充用地指标,优化规划布局,为推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三、工作任务

一是明确认定标准。城镇低效用地是指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已确定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废弃未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城镇空闲建设用地;通过对企业建筑密度、投资强度、营业收入等定量指标评价,认定达不到最低标准或末位淘汰的企业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技术要点(试行)》等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控制标准确定。

二是开展调查摸底。市政府是城镇低效用地的调查主体,并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城镇低效用地调查的技术要点、调查范围、调查程序等参照《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技术要点(试行)》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标图入库,数据库建设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三是实施规划管控。以低效用地调查摸底数据库和空间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

四是加强实施监管。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再开发项目动态巡查和管理,确保依法依规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四、配套政策

坚持“政府收储改造为主导,市场主体自行改造为补充”的再开发原则。

一是规范政府收储改造。鼓励平台公司参与政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引导社会资金依法依规参与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

二是支持自行开发改造。除原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由政府优先收回,或按规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批准的规划,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自行改造开发。

三是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为期5年的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四是鼓励退城进园。对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依法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安排工业用地。

五是推行网上土地交易模式。鼓励和引导低效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流转,推行线上线下土地超市交易模式。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规划保障。统筹安排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的规划布局、用途管制等内容,并结合规划定期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加大金融支持。落实资金保障,重点支持“工改工”和公益性项目建设,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镇街补助,支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三是实施增存挂钩。根据各镇街上一年度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按一定比例奖励新增用地指标。

四是建立倒逼机制。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采取差别化供地政策,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健全实施机制,加大对再开发工作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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