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
发布日期:2022-12-27 10:53:40 信息来源:莱州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莱州市财政局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财政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行为的处罚;

(二)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三)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四)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五)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处罚;

(六)对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八)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九)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处罚;

(十)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处罚;

(十一)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处罚;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十二)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十三)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十四)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及企业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的处罚;

(十五)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或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行为的处罚;

(十六)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十七)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要求备案或变更后相关事项不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十八)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形成重大风险行为的处罚;

(十九)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行为的处罚;

(二十)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未按规定提取相应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一)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等行为的处罚;

(二十二)对融资担保公司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二十三)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二十四)对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十五)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以及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十六)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十七)对民间融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十八)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二十九)代理记账机构及业务情况检查;

(三十)资产财务检查;

(三十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三十二)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三十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三十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督检查;

(三十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三十六)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详见政务公开>行政执法公示>事前公开>程序流程图:网址http://www.laizhou.gov.cn/art/2022/5/19/art_46420_2946059.html)

五、监督途径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电话:0535-223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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