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博诚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发布日期:2022-05-27 10:57:24
信息来源: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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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并处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