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1 18:27:28 信息来源:莱州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莱政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烟台市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扎实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鲁政字〔2021〕156号)、《烟台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烟政发〔202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上级部署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全方位服务残疾人为中心,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残疾人广泛参与社会,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全生命周期服务优化提升,残疾人的美好生活需求得到更好满足,残疾人事业全面进步,为莱州市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体制机制,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

2.残疾人事业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坚持制度先行、依法治理,推动残疾人事业制度性安排更加成熟。加强残疾人政策法规执行监督,深化法律服务和权益维护,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

3.残疾人民生保障更加坚实有力。以“普惠+特惠”为依托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再提升,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持续改善残疾人健康状况,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4.残健融合的城市文化更加浓郁。无障碍城市建设持续推进,残疾人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全社会扶残助残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平等发展、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更加全面深入。

5.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基层组织建设、服务网络布局、信息数据平台等基础条件支撑更加强劲,残疾人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

“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2025年

属性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100

预期性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6

预期性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8

预期性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6

约束性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96

约束性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99

预期性

9.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次)

>0.1万

预期性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500

约束性

11.镇街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100

约束性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残疾人进行帮扶。加强重点关注和动态监测,对易返贫致贫残疾人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动态清零。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精准帮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落实好就业帮扶政策,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帮助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

2.完善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好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及安置残疾人工业和信息化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为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伤残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等政策,推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加强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等政策落实。(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保局)

3.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统筹各级服务资源,进一步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镇街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等照护服务。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康复训练及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功能,不断扩大托养照护覆盖面。推动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接受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落实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意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残联、民政局;参与部门:卫生健康局)

4.加大残疾人救助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对遭遇急难型、支出型困难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做好对符合条件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加强残疾人的应急避险管理服务和权益保护,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做好对残疾人的急难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牵头部门:民政局、残联,参与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医保局)

(二)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

1.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保障。落实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资金投入。做好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根据不同情形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除。健全残疾人就业激励机制,落实《烟台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试行)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办法(试行)》、《烟台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实施意见》,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奖励扶持。(牵头部门: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民政局、财政局、税务局)

2.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发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主体作用,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比例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纳入单位信用记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把握就业新态势,帮助残疾人从事直播带货、云客服、物流快递等新形态就业。扶持盲人按摩业发展,推动盲人按摩行业规范化。统筹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就业服务。(牵头部门: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组织部、发展改革局、税务局)

3.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落实《烟台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服务模式,帮助残疾人掌握就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组织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促进残疾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精准对接服务。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开展就业帮扶周、援助月、专场招聘、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部门:教育和体育局、农业农村局)

(三)优化残疾人康复服务。

1.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实施残疾预防行动,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婚前、孕前、围孕期保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育障碍致残。实施相关疾病预防干预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疾病、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和康复的意识与能力。(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残联;参与部门:宣传部、妇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

2.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稳步提升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服务。推动康复服务向各类助残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延伸。强化残疾人心理健康服务。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参与部门:妇联、残联)

3.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措施,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医疗康复实施保障,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手术有一做一。加强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动态管理,督促机构做好互联网云考勤和残疾儿童康复评估工作,引导和激励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健康发展。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整合资源构建“医疗+康复+教育”服务体系,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与发展。(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4.提高康复服务能力。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努力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组织参加康复人才技能比赛,建立康复专业人才激励机制,做好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工作。(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5.加强辅助器具服务。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建设,提升配置服务能力,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落实辅助器具适配政策,做好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鼓励人工智能在辅助器具领域的应用。(牵头部门:残联、民政局;参与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便利服务。(牵头部门:教育和体育局;参与部门:残联、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2.加大特殊教育保障力度。扶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实施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检测评估。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牵头部门:教育和体育局;参与部门:残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3.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活动。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师资培养,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活动。参加第十届烟台市残疾人艺术汇演。(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宣传部、教育和体育局、文化和旅游局)

4.推动残疾人体育全面发展。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建立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数据库,积极组织参加各级残疾人运动会。开展残疾人“健身周”等活动。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创建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卫生健康局、教育和体育局)

5.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加强残疾人事业理论和实践研究,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活动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文明社会氛围。培养、选树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宣传,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融媒体中心)

(五)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1.加强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山东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确保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牵头部门:残联、司法局;参与部门:宣传部、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2.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司法局、残联;参与部门:组织部、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局)

3.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参与部门:残联、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

4.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推动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数字阅读等服务。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政府办)

(六)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创新。

1.加强残联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残联机关建设,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实现全覆盖。规范活跃专门协会工作,密切联系残疾人。加强残联系统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增强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组织部、残联)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实施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大力加强“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服务平台建设,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利服务。(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民政局、农业农村局)

3.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运行管理机制,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4.创新社会化工作模式。加强社会动员能力建设,注重运用社会化方式、项目化手段更好地服务残疾人。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政策措施,培育扶持示范性助残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引领社会组织有序开发助残服务功能。发展残疾人志愿服务组织和残疾人互助组织,建立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深化各级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工作。(牵头部门:残联;参与部门:宣传部、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民政局、税务局)

5.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拓展法律政策咨询、残疾人权益维护、就业创业帮扶、精准康复服务等线上助残服务领域。开展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提升数据质量和应用转化。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流程优化、业务协同,推动精准化服务和精细化管理。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推广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保卡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的应用。(牵头部门:残联、政府办;参与部门:宣传部、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确保规划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牵头部门:残工委;参与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监督,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财政局、残联;参与部门:审计局、税务局)

(三)开展监测评估。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部门:残工委;参与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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