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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004277664E/2023-04049 成文日期: 2023-03-27
发布机构: 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2023年度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7 00:00:00 访问次数:

股室名称

股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劳动监察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未按规定保存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处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管理相对人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处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处罚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处罚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未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提供资料,拒不配合行政执法,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劳动监察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涉嫌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处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处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处罚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劳动监察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加处罚款

1.催告责任:针对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情形的,以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决定责任:核实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依法作出决定。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3.执行责任: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日常检查防止拖欠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劳动监察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如下:(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作出决定。(4)送达处理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3.信息公开责任: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如下:(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作出决定。(4)送达处理决定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从其规定。

3.信息公开责任: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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