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莱政办发〔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指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实施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减少行政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过度干预,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规范合法经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对我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以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基本遵循,面向我市所有企业,实行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即着力解决检查频次过多、重复检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营造“无需不扰、有需必应,能解尽解、无解释明”的营商环境。
二、认定条件
认定“白名单”企业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内未被任何行政执法单位施以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或处以重大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或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
(二)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无不良记录。
(三)重视企业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莱州发展。
三、认定程序
(一)摸底核实(2个工作日内完成)。
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供全市内资、外资、私营等全市企业名单,各镇街负责核实各自辖区企业经营情况,经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条件审查(4个工作日内完成)。
1. 信用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企业初筛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等信用监管部门,对认定条件第2条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2. 行政审查(2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信用审查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市司法局,组织各行政执法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情况进行行政审查。其中,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认定条件第1条规定情况进行审查;各镇街负责对认定标准第3条规定情况进行审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汇总以上审查情况,并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征求意见稿。
(三)会商认定(4个工作日内完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白名单”征求意见稿进行会商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对会商和公示有问题的企业进行重新核查。
(四)对外发布(1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企业,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
四、检查情形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建立实施分类检查制度,对“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事项和检查频次按以下三种情形执行:
(一)应查情形。除上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及因突发紧急事件、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检查事项外,对上级开展的各类专项检查等特定检查事项,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积极协调,争取“白名单”企业不列入检查范围;若必须涉及“白名单”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制定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次数应在达到上级要求和检查效果前提下最大限度进行压减,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重复检查。
(二)限查情形。对法律法规及规章明文规定及上级有明确要求,必须达到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或规定次数的特定行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开展规定次数的现场检查。其中,每两年1次检查事项1项,每年度1次检查事项23项,每年度2次检查事项8项,每年度3次检查事项2项,每年度4次检查事项6项。
(三)不查情形。除应查、限查两种情形规定外,原则上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含委托授权的中介机构等)不得以任何名义到“白名单”企业自行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检查。
五、推进机制
(一)建立实施检查计划备案统筹机制。依托烟台市“涉企联合检查平台”,完善我市“白名单”制度信息化功能。各行政执法单位每月5日前将“白名单”企业上月现场检查结果、本月现场检查计划(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核后录入检查平台,未纳入计划的自行检查行为不得实施。设立“企业宁静日”,各行政执法单位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安排在每月末5天内进行。市司法局负责统筹评估优化联合检查事项,明确联合检查单位优先级,最大限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建立实施“白名单”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首批“白名单”发布后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由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每月定期组织评审,动态纳入“白名单”制度。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白名单”企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及时将处罚情况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确认,即时移出“白名单”,一年内取消“白名单”评选资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后纳入正常检查,予以重点监管。对退出后重新入选“白名单”的企业,设定“观察期”,三个月内接受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的常规现场检查,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正常享受“白名单”制度政策,市司法局负责做好监督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三)建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优检机制。在全面落实上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基础上,对我市行政执法单位自行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优化“白名单”企业现场检查行为,尽量避免打扰“白名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建立实施检查结果互认互用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各自的检查处置结果实行首检责任制,即首检部门需对处置结果负责,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相关数据信息要互认互用、结果共享,无特殊情况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开展重复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组织相关单位统筹抓好“白名单”企业认定、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试行期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试行期后总结完善、全面推行。
(二)强化智慧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模式,提升“白名单”企业监管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落实烟台市“涉企联合检查平台”要求,完善我市平台功能,打通信息壁垒,畅通信息渠道,规范信息运转,推动监管数据畅通共享、监管效能精准高效。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司法局负责对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定期听取“白名单”企业意见建议,对违反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市纪委监委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浓厚宣传氛围。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和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兴媒体,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的宣传报道,提升“白名单”制度的知晓度,扩大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