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2 | 未按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备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3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地震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4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决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5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6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或者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应急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2 |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3 |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安全培训机构已建立培训档案,但管理不规范,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通过,2015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
4 |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年6月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5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2018年1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
地震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回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回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观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