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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004277517W/2023-0707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830028 文件所属单位: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莱政办发〔2023〕17号 成文日期: 2023-09-11
关键词: 有效性: 2025-10-11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9-11 统一登记号: LZDR-2023-0020005
标题: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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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莱政办发〔202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运行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资源利用,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三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

第四条  度假区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莱州市有关度假区的管理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烟台莱州滨海生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度假区管辖范围内对经济、社会事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莱州市有关度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

(二)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按照市政府下放权限行使审批职权;

(四)负责各类项目的考察、引进等招商服务工作,发展度假区旅游产业,依法做好度假区内旅游业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保护度假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依法做好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资源;

(六)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环境卫生、林业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绿化和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度假区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八)协调管理度假区内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消防和救援等部门,应加强对管委会的业务指导,支持管委会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依法履行各自职能;金融机构、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也可以在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第三章  项目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旅游观光、游览、娱乐、文化、体育项目;

(二)旅游饭店、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与旅游相关的商务服务及会展中心项目;

(四)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型企业和观光农业等三产项目;

(五)旅行社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

(六)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七)与度假区相适应的科研院所项目;

(八)与文旅相关的大健康、大智慧产业项目;

(九)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九条  在度假区内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旅游度假区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度假区内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开发旅游建设项目,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涉及度假区范围内的备案审批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批手续时,应同步将审批信息通报给管委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点)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依据批准的旅游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邀请管委会参加。

第十三条  度假区资源经营性项目有偿出让前,由管委会拟定具体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度假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或变更等手续,相关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信息同步通报管委会;

(二)遵守和执行度假区规划要求、管理规定;

(三)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按要求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及旅游项目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划定警戒范围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经营者要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并同时向度假区管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度假区应加强规划管理,度假区总体规划应符合莱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依据。管委会应根据莱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度假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度假区内从事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湿地资源活动;

(二)在度假区内乱搭乱建;

(三)在度假区水域内从事非法养殖活动;

(四)在度假区水域内的船舶、浮动设施未经许可从事经营、作业、停泊等活动;

(五)向度假区内倾倒土石、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和粉尘;

(六)在度假区内繁育、栽培未经检疫的林木种子,以及砍伐、损伤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七)其他破坏度假区自然资源和开发管理秩序的活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植被、水体和地貌环境。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管委会设立专门的游客服务机构、建立游客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在度假区内经营单位、游客等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在接到游客投诉后,能够当场处理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

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请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三)向文旅、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加强度假区内的治安、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维护度假区内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应采取措施,依法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应根据度假区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浏览线路,统一组织建设度假区内的服务网点,创造浏览服务条件。

第二十六条  在度假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指定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安置指示标牌,不应与度假区公共标识系统冲突,禁止在度假区内违反规定设立、张贴广告,不得私自设置广告牌、导引标识等。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度假区内的营运车辆,按照核定的营运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进入度假区的非营运车辆,应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度假区管理规定,在度假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度假区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旅游度假区资源的开发、建设和利用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度假区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度假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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