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3-09-20 10:13:14 信息来源: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2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3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在限期内纠正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4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在限期内汇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6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在限期内改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7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在限期内改正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8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9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10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

土地承包发包方未按规定申办林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林权证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4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1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在限期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13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14

地质灾害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在限期内改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15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在限期内改正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行为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后果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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