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1-03 09:33:37 信息来源: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 访问次数: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领域

32

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主体工程未施工,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责令改正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33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34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

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投入生产未超过6个月,且达标排放,企业处于验收阶段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5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

经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按规范安装、联网完毕,且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36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采样平台设置不规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37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38

无法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39

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的

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不真实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40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首次发现,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41

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焊接烟气的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42

未开展自行监测或未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经现场检查指出后,于1个月内上报自行监测计划并组织开展自行监测,且监测数据不超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43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处于安全监管下,未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延续申请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44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处于安全监管下,未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注销申请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45

无许可证从事Ⅲ类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46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三、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领域

1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

发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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