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莱政字〔2017〕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新一轮清理。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件。
二、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需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后,由起草部门报市政府审核重新公布实施。在未重新公布之前,文件中不符合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条款,停止执行。
本次清理工作中未清理出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自动失效。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