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州市城市建成区自备井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莱政办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城市建成区自备井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城市建成区自备井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制止滥采乱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自备井的登记、使用、监督管理和水资源税的缴纳等活动。
前款所称城市建成区是指,莱海线(玉海街)以南,西环路以东,南外环以北,东外环以西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对城市建成区内的自备井按照允许登记使用和不允许使用进行分类管理。
所称允许登记使用的自备井,是指经市水务局登记备案,取得临时取水许可登记,安装合格计量设施,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的自备井;所称不允许使用的自备井,是指未在自备井普查过程中登记备案的自备井。
第四条 2018年12月15日前,市水务局对城市建成区内所有申请登记备案的自备井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申请登记备案的,自备井一律封闭禁止使用。
第五条 登记备案及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自备井登记备案的用户,按照有关水法律、法规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计量设施,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发给临时取水许可登记证,用户按规定登录水资源税水量申报系统,依法申报水量,缴纳水资源税。
第六条 根据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实际,为缓解我市自来水供水压力,充分发挥城市建成区内现有自备井供水作用,对取得临时取水许可登记手续允许使用的自备井用户,视同公共管网覆盖有取水许可证的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第七条 终止城市建成区内新开自备井的许可工作,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打的自备井。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打降水井用于疏干排水的,应报市水务局备案,并在疏干排水完成后15日内将降水井封闭。排水期间应安装临时计量设施,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
无降水需要的工程施工不得打降水井,否则一律按非法取水予以处理。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水务局、公安局、税务局、住房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开展联合执法,进行地毯式排查,对未登记备案且在继续使用的自备井用户,由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给予二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按照取水设备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市税务局按照市水务局核定的取水量,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三倍征收水资源税。对违法使用的自备井由联合执法组依法强制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市水务局、税务局、财政局、自来水公司之间实行信息共享,利用信息比对数据分析掌握全市取水情况。
市水务局、税务局每季度相互通报一次每个自备井用水户取水量,以便按照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每半年通报一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非法使用自备井情况。市自来水公司应按要求为市水务局、税务局提供所需企事业单位自来水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自备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建立自备井清查和封闭工作举报制度。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对私自打井、非法使用地下水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15704。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