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3004278982J/2021-11726 | 组配分类: | 社会建设 |
发文机关: |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单位: |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8 17:03:24 | 成文日期: | 2021-03-18 |
编号: | 第40号 | 会议编号: | 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
张天伦、徐彬、綦永国、李崇喜、王建凤等代表:
对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东南山区耕地保护及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及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比平衡的实施意见》和《烟台市县级政府(管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烟台市制定了耕地保护激励办法,对每年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政府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激励耕地保护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市于2019年出台了《2019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截至目前,已对城港路街道、朱桥镇、驿道镇、郭家店镇进行发放。
二、关于探索多样的补偿方式问题
近年来,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日益匮乏,为保障我市重点项目落地,我市先后开展了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后备资源整治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大大缓解了我市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指标需求。同时将指标产生的部分收益返还于项目所在镇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人,并拨付后期管护资金。项目验收后,发放化肥用于耕地提高地力,不仅增加了群众收入,更为群众耕种提供了肥沃的土地条件。
三、关于加大耕地保护及生态补偿资金监管力度的问题
烟台市于2019年出台《烟台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我市也在《2019年度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明确说明,受省级激励的街道应将不低于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的7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加强监管,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出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承办人员:张贤良 联系电话:2211185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