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市编委下发《关于调整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等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莱编发[2020]8号),规定了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局、镇街等宅基地管理的职责。
中央、省和烟台市多次下文,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和标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自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下发了《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自然资源局下发了《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烟农[2020]252号),以上文件要求县级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和标准。2021年5月,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制定我市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