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683004278982J/2021-11728 | 组配分类: | 社会建设 |
发文机关: |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承办单位: |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27 17:12:10 | 成文日期: | 2021-04-27 |
编号: | 第29号 | 会议编号: | 市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
李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文峰路街道项目建设发展的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现将办理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市正在制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与拆迁,须按照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