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2号)精神,加快交通强国“四好农村路”试点建设,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完善管养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统筹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坚实交通保障。全市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7%,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农村公路三类及以上桥梁占比96%以上,基本实现“有路必养、养必良好,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目标,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服务状态,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管理养护体制。
1.市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监督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落实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推动路长制以及“县级指导、乡级负责、市场养护、环卫保洁”乡村道管护新机制实施,补齐乡村道管护短板;组织全市农村公路管护绩效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2.市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分工,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职尽责;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护职责任务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明确农村公路管护机构,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3.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乡村道管护工作,指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护工作。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好村道管护。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镇(街)政府(办事处))
(二)强化资金保障。
1.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国办发〔2019〕45号文件明确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政策。市政府承担农村公路管护资金筹措主体责任。市政府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省级农村公路奖补资金和市级养护专项资金等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通过整合各级涉农资金及相关资金渠道,支持农村公路管护、提档升级、路面改善、危桥改造等。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12000元、乡道 6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审计。(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2.创新投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投资长效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其他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采用社会力量捐助,利用公路冠名权、绿化、广告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镇(街)政府(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市金融办、烟台银保监莱州监管组)
(三)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
1.莱州市路长制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统筹、指导、评估工作,完善保障制度,加强对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推进工作的指导监督。(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2.全面推行以市政府负责同志为总路长的农村公路路长制,市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公路工作。设立县、乡、村道路长,由交通运输局、乡镇、村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其中村道鼓励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担任。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具体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和涉及问题的协调治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3.市政府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工作,落实总路长的相关部署,对各级路长履职尽责情况监督评估,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路长提报管理问题的办理落实。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推动落实乡道、村道管理任务,做好与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4.建立政府部门高效协作机制,落实成员单位责任。排查整治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打击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整治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加大政府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严格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落实省、市、县各级对日常养护资金按比例投入,市政府将路长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市财政局)开展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充分利用公路用地范围外两侧宜绿化地块进行绿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公路沿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公路沿线工业企业污染物乱排放等违法行为。(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按职责对公路横跨的河道上下游采砂进行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执法部门)
5.到2021年底,初步构建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完备的政府责任体系、高效的部门协同体系、科学的监督评估体系、有力的资金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分工负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镇(街)政府(办事处)、市交通运输局)
(四)建立管护长效机制。
1.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县为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择优选取专业化队伍实施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小修及日常养护鼓励实行片区捆绑、条块打包。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购置设备、培养人才,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机械化水平,巩固提升养护成效。(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排查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和桥梁,开展集中整治,完善安保设施。加强路域环境治理,净化通行环境。构建以质量为核心的养护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将信用记录纳入相关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3.强化法制和信息化建设。探索通过民事赔偿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坚持绿色集约、融合发展、智慧创新等理念,探索废旧材料循环利用,推进“农村公路+”等多元融合,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升农村公路信息化、智能化管护水平。(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镇(街)政府(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办法,报送市政府。
(二)强化监督评估。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评估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第三方机构评估、不定期明查暗访等方式实施指导监督,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公路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莱州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体系、职责
2.莱州市农村公路日常保养管理实施细则
3.莱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4.莱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莱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5月
附件1
莱州市农村公路路长制组织体系、职责
一、组织体系
(一)市级层面:全市设立总路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立市级总路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县级公路:县级公路由交通运输局设立路长,由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路长;设立副路长,由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三)乡村级公路:乡村级公路由各镇(街)设立镇级路长,由镇(街)政府镇长(主任)担任;设立副路长,由镇(街)分管领导担任。设立乡级总路长办公室。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辖区农村公路专管员。
(四)村级公路:各行政村设立村级路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村公益性岗位的村级路养护员为辖区道路专管员。
二、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职责
(一)各级路长职责
1.市级总路长职责:市级总路长是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路长制工作的总调度、总协调,负责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使用。副总路长协助总路长抓好日常调度、协调、检查、督查等工作。
2.县级公路路长职责:县级公路路长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路长制工作的调度、协调、落实等工作,以及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副路长协助路长抓好县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路域环境等综合管理,负责公路日常养护、公路抢险保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路产路权维护,负责培训、管理、考核县级道路养护员,负责信息报送。地方建设养护中心对具体业务负责落实,县级公路专职养护公司工作人员为专管员。
3.乡村级公路路长职责:乡村级公路路长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路长制工作的调度、协调、落实等工作,以及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副路长协助路长抓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路域环境等综合管理,负责公路日常养护、公路抢险保通、道路安全隐患排查、路产路权维护,负责培训、管理、考核乡村道路养护员,负责信息报送。镇(街)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工作人员为辖区农村公路专管员。
4.路长:路长由各层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是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日常巡查、养护、路域环境卫生,及时制止公路范围内乱修乱建、乱堆乱放、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路产路权不被侵占。
(二)县、乡村总路长办公室职责
路长办公室对本级路长负责,负责统筹协调、拟订管理标准、制度和考核办法、定期通报情况等。市级总路长办公室负责审批镇(街)级路长办公室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批准计划执行。
(三)专管员职责
专管员具体承担农村公路日常巡查、隐患排查、路域环境卫生及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监督工程实施;负责信息化数据采集、上传等工作;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
(四)市直有关部门职责
1.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工程指导工作,做好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维修工作;加强县道的路政巡查,依法查处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会同市公安局开展公路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推动路长制全面实施。
2.市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管理,重点整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联合交通运输局开展公路治理超限超载行动。
3.市财政局:协调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市发改局:指导开展农村公路建设等相关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5.市水务局:加强河道采砂企业管理,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划定采砂区域。
6.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莱州分局:负责查处利用公路边沟、涵洞排污的行为。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以及公路沿线砖瓦厂、采石场非法取土、采石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协调办理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占用林地许可手续,做好公路绿化工作。
8.各镇(街):负责辖区内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以及公路沿线洗车、加水点清理整顿。
附件2
莱州市农村公路日常保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日常保养管理,充分发挥养护资金效益,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标准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莱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及时性的维护保养,是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日常保养应落实“畅、洁、绿、安、美”农村公路创建标准要求,执行部、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坚持经常性、及时性、精细化养护,积极推行机械化保养。
第四条 日常保养实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实行招标制、合同制管理,不断完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莱州市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莱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筹集、拨付、监管县级公路日常保养费用,负责审査批复县路年度日常保养设计方案,负责县路日常保养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 莱州市交通运输局是县级公路日常保养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县路日常保养设计方案,负责组织县路日常保养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负责县路日常保养质量、进度、安全等监督、检查与管理,负责县路日常保养验收和计量支付汇总、支付、上报及作业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八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筹集、拨付、监管乡村公路日常保养费用,负责审査批复乡村公路年度日常保养设计方案,负责乡村公路日常保养的监督考核。
第九条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是乡村公路日常保养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编制乡村公路日常保养设计方案,负责组织乡村公路日常保养招投标和合同管理,负责乡村公路日常保养质量、进度、安全等监督、检查与管理,负责乡村公路日常保养验收和计量支付汇总、支付、上报及作业技术指导等工作工作。
第十条 县级公路日常保养具体监管工作由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组织审批施工单位日常保养组织计划方案,督促、检査、协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日常保养项目,核定工程数量,及时处理有关变更事宜,复核签认有关计量支付文件,及时组织复査验收和相关会议等。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日常保养具体监管工作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批施工单位日常保养组织计划方案,督促、检査、协调施工单位保质保量完成日常保养项目,核定工程数量,及时处理有关变更事宜,复核签认有关计量支付文件,及时组织复査验收和相关会议等。
第三章 方案设计
第十二条 日常保养设计方案与预算编制: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本年度12 月份根据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目标、保养范围和内容,认真实地调査,合理测算,编制下年度县级公路、乡村公路日常保养设计方案及预算,设计方案要数据准确、切合实际、符合规范。内容包括:管养基本情况、编制依据、保养项目内容与工程量、年度预算及日常保养量清单、工程量汇总表、工程量调査明细表等。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公路责任主管单位(莱州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组织养护、计划、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对县级公路、乡村公路年度日常保养设计方案及预算进行论证审査,年初批复下达。
第四章 施工组织
第十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 有关报纸、网站等媒介发布,招投标工作应符合上级相关招投标规定。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及合同条款、设计文件、投标书格式及附表、工程量清单、评标办法等。
投标资格:日常保养投标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效营业执照,且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2)与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从业资格;(3)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4) 有固定的且熟悉农村公路养护业务管理、技术的人员; (5)有固定的满足数量要求的养路员工,且年龄合法,身体健康;(6)有满足需求且状态良好的养护车辆及机械设备;(7)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各级农村公路责任主管单位(莱州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与县级公路、乡村公路日常保养中标企业法人签订日常保养作业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及廉政合同,合同书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公路责任主管单位(莱州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监督县级公路、乡村公路施工单位建立规范的日常保养项目部。基本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并具备办公、食宿、仓储条件;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常驻项目部办公,通讯畅通,环境良好;投标承诺的养护作业车辆及其它机具齐全、完好;内业资料、上墙图表齐全、规范;企业内部质量、安全、文明、环保、考動、财务、用工等制度健全。
第十七条 县级公路、乡村公路施工单位应根据日常保养作业质量规范标准和全面性、及时性、经常性要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日常保养组织计划方案,提交责任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应严格变更程序,变更项目应有理有据。在“年度设计方案及预算”范围内,仅需调整保养项目工程量的,由责任主管单位研究下达“日常保养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据此实施并办理计量支付手续。
涉及保养项目工程单价变更的,由责任主管单位分析研究后上报变更文件至市政府,并附单价分析表,列明单价确定明细,市政府审核批复后,根据批复下达“日常保养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据此实施并办理计量支付手续。
合同期内因改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重大活动等原因,需新增保养项目和追加年度总投资的,由责任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内容等,并详细列明增加的日常保养项目工程量及投资,市政府申核批复。
第十九条 日常保养费用实行审计制度,具体由责任主管单位财审部门组织。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作业应严格执行养护技术规范,不得降低作业质量标准,做到全面养护,不留死角。经常保持路面清洁无污染,路基边坡(内外)整洁无杂物,排水系统无堵塞,桥面桥底整洁、排水畅通,桥涵隧外观整洁无污染,绿化苗木整齐美观、无病虫害、不遮挡行车视线,沿线交安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清洁、醒目、整齐。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作业应坚持及时性、经常性。路面、桥面桥底、路肩边坡、排水沟、绿化区内清除垃圾、杂物、杂草以及沿线交通、防护等设施清理或扶正等日常保洁保养项目,须每天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路面坑槽或拥包等须当日应急垫铺或整平;及时防治绿化树木病虫害,做好树木(草)修剪工作,按要求粉刷路缘石、行道树,每年视情安排2-3次。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应积极推行机械化作业,提高作业质量和效率。路面保洁以机械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绿化抚育、设施清洗、应急垫补等项目应充分使用绿篱修剪机、清洗车、压实机具等专用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落实施工组织方案,加大机械人力物力投入,加强作业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加强作业现场和质量管理,及时认真整理作业原始资料(包括施工记录、养路员工考勤、机械设备使用原始记录、质量自检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村公路责任主管单位(莱州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工程监管职责,强化日常巡査、跟踪检查、旁站监督、定期考核及技术指导等质量控制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必要时留有照片,每月书面通报日常保养质量情况。
对于日常保持性的项目,以日常巡査为主,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完成的质量和数量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填写《日常保养监管日记》。对于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填写《日常保养检査验收及整改通知单》 ,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日常保养检査验收及整改通知单》须认真填写,确保真实性。
对于按次实施的日常保养项目 ,责任主管单位适时下达开工令,施工单位据此组织施工;施工期间应跟踪检査、指导,及时纠正施工缺陷,确保质量、安全。发现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返工。
第二十五条 日常保养项目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制度。
属于日常保持性的项目,采取“每日巡视验收与随机巡查、月底集中检査”相结合的方法,由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每日巡视验收”,在巡査中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全部予以实地验收,确认不合格数量及合格数量,并由施工单位签字认可。“随机巡査验收”,每周巡査至少一次,在巡査中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项目予以质量评价,确认不合格数量及合格数量,典型养护缺陷拍照留査。“月底集中验收”,月底集中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提报《日常保养验收计量申请书》,验收后签发《日常保养验收书》。本月合格保养工程量=应保养工程量-(每日巡视验收累计不合格数量+随机巡査累计不合格数量+月底集中检查不合格数量)。本月合格保养工程量作为本月计量支付依据。
属于按次实施的项目,完工后在当月底集中验收,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返工,直至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章 工程计量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实行季度考核计量支付制度。计量支付应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原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准计量。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计量单元
1.路基
整修路肩、整修分隔带、整修边坡和清理排水沟项目为日常项目,需每天作业,根据每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计算,以月为计量周期。
2.路面
路面清扫为日常项目,需每天作业,根据每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计算,以月为计量周期。
路面坑槽应急垫补为应急项目,在发现路面坑槽后,管养单位及时下达应急保养项目通知单,施工单位根据通知单立即处理、当日验收,据实在月底计量。
路缘石等刷白项目以实施次数计量,根据管养单位下达的开工令,在完成当月底进行验收,据实计量。
3.桥涵
涵洞整修,桥底清理和护栏清理等为日常项目,需每天作业,根据每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计算,以月为计量周期。
4.沿线设施
标号志、标志牌、安全设施等保养为日常项目,需每天作业,根据每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计算,以月为计量周期。
5.绿化
绿化修剪、粉刷、浇水等项目以实施次数计量,根据管养单位下达的开工令,在完成当月底进行验收,据实计量。
第二十八条 计量支付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上报验收结果—责任主管单位(莱州市交通运输局、镇(街)政府(办事处)复核巡査验收结果—财政局审定—财务拨款。
第二十九条 计量时应根据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的有关规定,计算违约罚金。在业主签发了违约罚金的批复文件后,在中期计量支付时作为一个支付项目来进行支付。
第七章 安全文明作业
第三十条 日常保养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及上级相关规定,做到规范作业,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主管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得上路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有效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检査考核奖罚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作业防护用品用具。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制度,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作业行为要规范,严禁酒后上路作业。
第三十三条 作业车辆应牌证齐全,安全性能良好,驾驶员持有合法证件;车辆按规范装饰明显安全标志,作业时必须开启尾部闪光可变标志、牌和车顶黄色闪光警示灯及作业提示音乐。
第三十四条 固定作业现场或流动作业现场必须严格按《农村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布置,设置规范、醒目的施工提示、警示、引导标志,作业区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施工材料要规范堆放,严禁出现影响交通安全或损坏农村公路设施现象发生。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作业应满足上级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等环保方面的要求,严禁使用鼓吹风等作业方式及污染环境的机械设备,路面保洁应采取湿式清扫重点路段洒水抑尘,避免出现扬尘等污染现象。施工垃圾定点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项目一般不得夜间施工,特殊情况确须夜间加班作业的必须经责任主管单位批准,并按照夜间施工标准规范设置标志、照明灯,做好照夜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日常保养严禁封闭交通施工。
第八章 工程资料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资料应遵循“分工负责、专人管理、规范填写、及时归档”的原则。确保资料填写规范、齐全,数据真实、准确,及日前汇总归档。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保养资料内容包括:
1、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资料:招投标文件、评标资料、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检査通报、变更通知书、验收资料、计量支付文件、日常保养设计方案、日常保养监管日记、 日常保养日巡验收情况汇总表、日常保养检査验收及整改通知单等。
2、施工单位资料: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书、日常保养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各类原始记录、会议纪要、日常保养检査验收及整改通知单、变更通知书、计量支付文件,与管养单位就日常保养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来往文件,影像资料等。
第九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公路日常保养管理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査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组织管理、路容路貌、保养质量、机械化保洁、作业安全、内业资料等。平时巡査发现的问题计入季度及年终考核。
第四十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均负有日常保养管理责任。出现如下问题分别按责任分工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日常保养组织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的,机械化保洁运行不力的;
2、日常保养不及时、不合格,受到省、市、县领导批评和群众投诉,或不合格路段每天超过承包里程三分之一的;
3、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引发安全事故、交通阻塞或群众投诉、环境污染的;
4、擅自变更日常保养工程量或挪用日常保养费用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莱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3
莱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调动各地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莱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莱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养护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应当遵循分级考核、以县为主、科学评价、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纳入市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管养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及管养范围内的公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大中修工程、水毁抢修、安全管理等工作。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目标是:
(一)落实管养责任,增强责任意识;
(二)稳定筹资渠道,强化资金监管;
(三)加强工程管理,提升路况水平;
(四)规范路政管理,提高安全保障;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路况水平。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内容分为技术状况评定和综合检查。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考核每季度组织一次,在次季度的1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按该年度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加权计算,各季度考核得分占年度考核得分的比例,第一、二、三季度分别为20%,第四季度为40%。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80分(含80分)~89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莱州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考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莱州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下达养护质量目标,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二)莱州市交通局负责以县道为主的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组织全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综合检查;负责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状况报表;
(三)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考核工作,制定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下达养护质量目标,负责乡道和村道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第八条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在莱州市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对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县道养护资金的申领;
(二)编制县道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三)负责县道小修保养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负责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九条 镇级人民政府及其公路管理机构(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承担本区域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乡道、村道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筹措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申领上级部门拨付的乡道、村道养护补助资金;
(三)执行乡村公路养护巡查制,监督考核养护承包人,组织乡道、村道养护技术状况的评定工作;
(四)负责对乡道、村道小修保养完成工程量的审核,向承包人支付养护承包经费;
(五)组织做好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并协助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养护质量、责任落实、基础管理、资金管理、工程管理、路政管理和安全管理七个大项指标。
第十一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农村公路路况水平与公路环境、路貌的综合性指标,分三个小项指标:
(一)养护质量。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以公路技术状况指数进行评定,以“优良路率”完成情况为养护目标;
(二)路况水平。考核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等基础设施,以核实“优良路率”和减少差级路为目标;
(三)路容路貌。按“畅、安、舒、美”的总体要求考核公路环境。
第十二条 责任落实是考核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任落实情况的指标,分三个小项指标:
(一)主体责任。考核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正常行政管理范围;
(二)组织机构。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职责划分情况,包括办公条件;
(三)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奖惩措施、考核结果的通报等。
第十三条 基础管理是考核农村公路基础性管理工作指标,包括制定发展规划和组织技术培训,分四个小项指标:
(一)发展规划。围绕农村公路的养护科学决策、推进预防性养护、养护机械化、养护技术进步、养护技术人员培训等重点工作进行编制;
(二)内业管理。主要对养护、路政内业资料整理、存档、保管和统计报表上报工作进行考核;
(三)数据管理。对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数据存储和及时更新情况进行考核;
(四)技术培训,主要对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交流活动,组织技术培训次数,以及养护人员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是考核地方政府养护资金筹措、投入、分配和管理方面的指标,包括三个小项指标:
(一)资金筹集。考虑各镇街经济发展情况,按莱州市规定的筹集标准考核;
(二)资金分配。考虑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对养护工程资金分配办法、年度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方法和采取相应的养护方案进行考核;
(三)资金监管。对养护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养护资金使用范畴、使用监管等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是考核养护日常巡查、小修保养和大中修等作业实施过程及质量控制管理的指标,包括三个小项指标:
(一)日常巡查指标,坚持养护巡查制度,对日常巡查频率、巡查内容、巡查记录和巡查考评等进行考核;
(二)小修保养指标,对其计划合理、作业规范、处理及时、实施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
(三)大中修管理指标,主要对实施大中修里程比例、贯彻省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和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是考核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用地等保护情况,维护农村公路秩序水平的指标,包括四个小项指标:
(一)执法管理指标,对执法主体、路政许可、案件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核;
(二)队伍建设指标,对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持证上岗、执法人员行为进行考核;
(三)治超管理指标,对治超办法制定、治超需求统计和实行治超情况进行考核;
(四)路域管理指标,对路产保护、路政巡查及涉路工程监管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是考核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的指标,包括四个小项指标:
(一)安防工程指标,即公路安全防护工程指标。根据《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要求和有关专项规定,对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和维护情况进行考核;
(二)桥梁安全指标,对桥梁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危桥监管措施情况进行考核;
(三)安全生产指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责任、安全作业、安全检查、安全事故防范进行考核;
(四)应急管理指标,主要对应急预案、应急处理、应急保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
采用定期考核方式,莱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莱州市地方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镇(街)政府(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养护质量实行季度考核。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规范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按检查方式分为人工检查和自动化检查。管理考核指标以人工检查为主,路况水平考核指标以机械自动化检查为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检查方法按内容分为查阅资料、勘看现场和查看人员三种。查阅资料是指检查或抽查出台的相关文件、过程记录、档案资料等,勘看现场是指检查公路基础设施的养护工程实际情况、路政管理情况,查看人员是指检查养护人员的作业水平、相关制度规范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全市各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综合检查考核情况由莱州市交通运输局上报莱州市人民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路况问题下达《农村公路养护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行考核结果公布制度,定期通过平面媒体等形式将考核结果及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莱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莱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
一、基本条件(10分)
未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扣3分,未制定机构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分工的每项扣1分;机构经费未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扣2分,公路列养率未达到100%扣1分;未制定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每项扣1分。
二、建设方面(10分)
未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农村公路建设、交通扶贫任务的每项扣2;乡村路上存在危桥且本年度内未制定修复计划的每座扣2分;未制定落实“七公开”制度扣1分;发生因公路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导致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扣3分。
三、管理方面(15分)
未建立乡级、村级公路保护队伍的每项扣2分;未制定公路保护制度、人员职责分工的每项扣2分;未建立日常护路记录台账的扣1分、内容不齐全扣1分;未制定乡规、村规、民约,每项扣1分;未积极配合县级路政执法部门的扣2分;农村公路两侧私设非公路标志、广告牌,未及时清理整治,每处扣1分。未做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的,每处扣1分。
四、养护、路域环境治理(65)
(一)养护内业:(15)
未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的扣3分;未制定养护巡查制度、养护人员职责分工的每项扣3分;无具体养护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扣2分;检查考核记录不齐全扣2分;示范路路段未设立养护公示牌的扣1分;日常养护巡查记录不齐全的扣1分;未制定农村公路养护方案、修复台账的每项扣1分。
(二)路面:(15)
路面不清洁,污染面积每50平方米扣0.5分;不及时清除影响路面通行的其它堆积物,每处扣0.5分;不及时修复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坑槽、水泥路面断板、断角等病害,每处扣0.5分。
(三)路肩边坡:(15)
路肩不整洁,有堆积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白色垃圾等)严重影响路容路貌,每处扣0.5分,连片姜秸、柴草每处扣0.5分;路肩平整度差,每50米扣0.5分;边沟淤塞排水不畅,每50米扣0.5分;未及时修复水毁挡墙和清理塌方,每处扣0.5分;构造物损坏未及时修复,每处扣0.5分;公路绿化不达标,宜绿化路段未绿化,每处扣0.5分;公路绿化苗木、行道树管理不善,造成绿化带缺失,每处扣0.5分;路肩、边坡杂草未及时清理,每处扣0.5分;
(四)桥梁、安防设施:(20)
桥头(涵顶)出现跳车严重影响行车安全,每处扣0.5分;桥面积水、涵洞堵塞,每处(道)扣0.5分;桥面、伸缩缝支座破损,伸缩缝支座内有杂物,每处扣0.5分;警示标志、安全设施维护不到位,安全设施缺失、损坏未及时修复,每处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