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工作思路
依法建立健全“市主导、镇街主责、村主体”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的审批和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完善构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行政处罚(或强制)的管理机制,落实镇(街道)区域范围内的镇街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通过落实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和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全面实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生态环保、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厘清部门和镇街、村庄职责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民权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指导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农村宅基地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建设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放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负责农村住房建设限额以上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动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审批及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及争议调处等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负责镇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涉及宅基地管理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申请核实、宅基地退出处置、民主决策、日常监管以及对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保障村民住宅合理用地
坚持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因地制宜编制实用性的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国家原则上每年单列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6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报下一年度本辖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的面积位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四至确定2000坐标系地块矢量数据及地类性质)。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定地类面积后,对符合相关报批要求的,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逐级上报。根据自然资源部批复情况,开展以需求调查为依据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废旧宅基地腾退等保障村民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