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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草案)

日期:2021-06-08 浏览量: 来源: 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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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新增耕地得到有效保护,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19〕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耕地开垦费收取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的,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占用耕地的,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均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补充。

(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在办理土地农转用(征收)手续前,先行落实补充耕地指标,或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补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三)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规定,对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执行。

(四)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指导价格的通知》要求,自本办法实施后申报用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提高至每亩8.5万元;本办法实施前上报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仍按原收缴标准执行。

三、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方式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定占用耕地数量,征收耕地开垦费,按规定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耕地开垦费必须专款专用,由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开发整理新的耕地。

本办法由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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