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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833346510657/2022-07603 成文日期: 2022-01-31
发布机构: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组配分类: 检查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标准(食品生产企业)

日期:2022-01-31 浏览量: 来源: 莱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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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公示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标准(食品生产企业)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法

处置依据

1

生产环境条件

1.1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厂区、车间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厂区和车间附件是否有污染源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厂区卫生间设置和卫生间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4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检查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满足需要并能正常使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5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相应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存放情况,是否有使用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是否正常使用,并有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

进货查验结果

*2.1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抽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看索证索票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2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查看原辅料的查验记录,名称批次等信息是否与现场抽查的原辅料符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3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对抽查品种,查阅相对应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3

生产过程控制

3.1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查看自查制度文件和自查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2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现场抽查1-3种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对照。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3.3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查生产投料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4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查看原料仓库、车间等区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5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检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投料记录或者抽检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6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是否使用新食品原料。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7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查看原料仓库、记录、配料表等,不得有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以及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3.8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检查生产工艺流程和参数,以及车间和仓库中的成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9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查阅关键控制点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10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生产过程是否有交叉污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3.11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情况。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3.12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温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开启,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3.13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阅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3.14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成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3.15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工作衣帽及口罩是否按规定穿戴、是否按规定洗手消毒;查看生产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4

产品检验结果

4.1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阅许可要求和产品标准,查看检验设备和试剂是否齐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2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抽查1-3批次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3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随机抽查1-3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查看其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4.4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抽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原始数据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5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随机抽查1-3批次成品的留样及记录,检查是否与生产记录一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5

贮存及交付控制

*5.1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采取抽查方式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5.2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食品添加剂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5.3不合格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查看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5.4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抽查相关制度和记录,有冷链要求的产品必选检查冷链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5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贮存环境是否符合贮存条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6生产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检查车间和仓库中的成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5.7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抽查1-3个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其批次需有对应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5.8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抽查1-3个批次产品的销售记录,检查其是否符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6

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6.1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查看相关制度和记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6.2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查阅制度和记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6.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查阅制度和记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6.4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查阅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7

从业人员管理

7.1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查看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7.2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检查培训计划及抽查培训情况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7.3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聘用制度,抽查相关人员聘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7.4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抽查相关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7.5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查看企业健康检查制度,抽查1-3名现场人员健康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7.6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查看制度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8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8.1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查看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8.2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查看演练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8.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查阅企业事故处置记录,企业整改报告,是否查找出原因及制定有效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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