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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怎么办理?

日期:2022-02-25 浏览量: 来源: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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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取水许可  

编码:3700000119001

二、实施机构

莱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四、受理地点

莱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8-50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办理条件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 ;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地下水禁采区不得取用地下水。

6.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七、申请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论证阶段)。

2、对取水许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取水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水资源论证阶段)。

3、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水资源论证阶段)。  

4、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部门意见所需地时间;专家评审、申请人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论证报告及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535-2888019;0535-2252168

十一、投诉电话

0535-2252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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