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21〕12号)
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14.《烟台市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15.《烟台市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16.《烟台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二、审核事项及意见:
1. 权限审核。对《莱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予以审定并决定是否通过,属于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范围。
2. 程序审核。《莱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程序合法。
3. 内容审核。《莱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内容总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