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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6-26 发布日期: 2024-06-26
发文机关: 莱州市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标题: 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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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州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莱政字〔202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莱州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莱州市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办法(试行)


为做好栖霞至莱州高速公路莱州段、莱州至青岛高速公路莱州段等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标准的批复》(自然资函〔2021〕188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栖霞至莱州高速公路莱州段、莱州至青岛高速公路莱州段等重点交通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第二条  责任范围。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在莱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沿线镇街为实施主体,分别成立“镇街工作专班”,作为推进落实主体。市政府相关部门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市政府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用地范围。栖霞至莱州高速公路莱州段、莱州至青岛高速公路莱州段等重点交通工程各类建设用地,即设计单位提供的用地范围。

第四条  项目拆迁范围及内容。项目拆迁范围即用地范围,拆迁内容主要包括用地范围内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三电”及管线迁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以及其他用地范围外需“一事一议”确定的拆迁内容。

第五条  重大拆迁范围划定。

(一)住宅房屋:用地范围占压宅基地的,原则上进行整体拆迁。

(二)企业:用地范围占压企业核心区,对企业主要生产功能造成影响的,原则上对企业进行整体拆迁;权属人不愿整体拆迁的,可进行局部拆迁。其他情况进行局部拆迁,拆迁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三)养殖场:用地范围内的养殖棚进行整体拆迁。

(四)成片坟地:用地范围大规模占压成片坟地,用地范围以外剩余零星坟墓的,如家人要求将坟地进行搬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五)其他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六条  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会同沿线镇街,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沿线各镇街针对征收土地预公告事项,组织召开支村两委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全力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二)勘界放线。市财政局负责,分组会同沿线镇街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评估单位,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用地范围勘界放线,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分组名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定)。评估单位负责针对重大拆迁制作平面图,研读用地范围占压情况,确定整体拆迁或局部拆迁。对于局部拆迁,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逐个进行一事一议,确定用地范围外拆迁范围,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重要评估依据和归档资料。

(三)现场清点。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单位、勘界单位、评估单位、法律服务团队、相关镇街、村庄以及被拆迁户,在勘界放线同时,对被征收土地农户征地面积以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测量、清点登记。

清点单位要对清点结果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被征拆人要举白板或清点评估清单拍照留证,并在签字过程中进行多方位拍照留证,作为征地拆迁审计工作和验证核查的主要依据。其中房屋、企业拆迁需有拆迁范围,勘界单位要制作平面图。

法律服务团队要对用地拆迁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权属认定的依据。

(四)征地拆迁评估。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估单位,明确土地补偿费用并评估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下建(构)筑物以及相关“三电”和管线迁改由产权单位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迁改,财政按照结算额进行补偿,如无法继续使用并作废的进行评估补偿。

(五)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沿线镇街负责,会同法律服务团队、审价单位,根据评估的补偿费用,与被征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各类法律文书。同时与“三电”和管线产权单位签订“三电”和管线迁改补偿协议。

(六)清表、拆迁、移交建设用地。沿线镇街负责,按照征迁协议书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清表拆迁工作,将建设用地交付建设单位。“三电”和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时间,完成“三电”和管线迁改工作,保证工程施工需求。建筑物固废清理费用,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关镇街。

(七)补偿款发放。市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并做好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镇街,按照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和发放时间,按时足额发放到征地拆迁户。

(八)拆迁补偿资料组卷。各相关单位、沿线镇街会同法律服务团队及时对征地拆迁相关现场清点资料、补偿协议、付款凭证、权属调查等资料进行组卷,建立档案,以备审计。

(九)征地组卷、供地及确权办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具体组卷工作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负责,镇街政府配合,及时提供材料,按时完成征地资料组卷任务。此项工作要与其它工作同步开展、同步推进,待建设用地批复后,负责做好供地及确权办证相关工作。

(十)工作顺序。为保证项目工程施工方早日进场,压茬推进征地拆迁各阶段工作,争取用地早组卷早获批,施工单位早进场。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执行。

(三)地下建(构)筑物及“三电”和管线迁改补偿标准。因项目建设导致地下建(构)筑物及“三电”和管线需进行迁改,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制定迁改方案,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迁改,财政按照结算额进行补偿,如无法继续使用并作废的进行评估补偿。

(四)重大拆迁补偿标准。主要针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中未包含的附着物以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附着物。

1.房屋补偿标准。

(1)补偿方式。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面积的确认。①宅基地面积的确认。以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生效的司法(仲裁)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②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生效的司法(仲裁)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③其他规定。被征迁户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生效的司法(仲裁)文书等合法证件的房屋,由市财政局牵头共同认定为应补偿的,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地测量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3)补偿标准。①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公用山体房屋其中一处被拆除,给予未拆除房屋山体修复费用补偿。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若系城中村或城周边村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按被征迁户取得类似宅基地所需成本费用,评估确定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发放到房屋所在村委,由所在村委给予房屋权属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村委另行安排宅基地的,不再给予被征迁户宅基地土地补偿,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归相关村委所有。②办公用房、厂房等补偿标准。土地处置补偿: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对该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用途,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用地范围以外经确认需征收的土地收归市政府;租赁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用地范围以外土地返还给村集体,不再进行补偿;对使用集体土地,使用人与村委签订协议且按当时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标准交齐土地使用费、税费等所有费用的,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的80%给予土地使用人货币补偿,用地范围外土地返还给村集体。对其他用地情况,由属地镇街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确定补偿办法。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的补偿: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装修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予以部分拆除的房屋,在补偿评估中增加房屋拆除处的修复费用。③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对用地范围内的偏厦、车棚、围墙等构筑物及铺设的路面、管道等附属设施,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④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补偿。对正在运营的或未运营但具备养殖、使用功能的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已废弃并丧失养殖、使用功能的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涉苗木、果树、蔬菜、坟墓等补偿标准。对苗木、果树、蔬菜、坟墓等,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规定予以补偿。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881号)中未具体明确价格或规定价格与现行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由市财政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3.补助费用及奖励标准。

(1)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根据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

(2)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计发。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工业厂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根据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房屋,根据确认的经营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无法依据房屋面积确定其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加油站、停车场、混凝土搅拌站等特殊企业,由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已停产企业,不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征地拆迁奖励费及工作经费。①奖励费标准。依据征地拆迁清点情况,对房屋、企业及养殖场、坟墓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拆迁的,给予重大拆迁奖励费。其中:民房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奖励5000元/处;完成搬迁,奖励5000元/处;企业及养殖场拆迁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奖励征迁评估补偿总额(不含征迁补助费)的2%/处,完成搬迁,奖励征迁评估补偿总额(不含征迁补助费)的3%/处;坟墓: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奖励500元/处,完成移迁,奖励500元/处。根据重大拆迁清点评估情况,相关奖励费随征地拆迁补偿款一并拨付至相关镇街,由相关镇街负责根据各重大拆迁按期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拆迁情况,对被征迁户按规定给予征地拆迁奖励。②工作经费。我市清单内的重点项目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总额的1.9%计提镇街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给相关镇街。项目用地涉及多个镇街的按照各镇街所承担拆迁工作量占全线拆迁工作量(工作量原则参照各镇街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比例拨付。

4.房屋权属证件注销及征迁补偿款领取。

(1)被征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须同时提交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和权属证件注销申请,统一办理注销手续;权属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迁户负担。

(2)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并取得腾房验收合格单后,被征迁户持镇街工作专班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镇街工作专班办理手续,按照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将临时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征地拆迁奖励费等费用汇入被征迁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5.其他规定。

(1)分户规定:本办法中提到的户,是以权属证件为准;没有权属证件的,以一个院落或一套房屋为一户计算。如有权属争议的,由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被征迁户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界定权属。

(2)对因项目建设需对拆迁范围外资产纳入补偿范围的,由属地镇街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牵头审查,经审查纳入补偿范围的,由经评估机构评估予以补偿。

(3)对逾期达不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因产权或债务产生纠纷,被征迁户的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司法查封、产权纠纷等问题的,在拆迁期限内由被征迁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八条  项目跟踪审计、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测绘清点、勘测定界、拆除及法律服务团队等服务机构,由莱州市财政局负责按相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征地红线外,因设计或施工需要,需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评估补偿的,评估标准、资金拨付等工作程序按照征地红线内补偿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一事一议”事项,由牵头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后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第十三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如省市相关政策变化,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的具体重点交通工程名录见附表(该名录根据全市重点交通项目计划适时调整)。


附表


栖霞至莱州高速公路莱州段、莱州至青岛高速公路莱州段等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办法

适用项目名录


序号

项目具体名称

1

栖霞至莱州高速公路莱州段工程

2

莱州至青岛高速公路莱州段工程

3

X059海港线改建工程

4

莱州市掖海线新建工程

5

莱州市千里观光廊道疏港路新建工程

6

金仓街道产业园至三城线道路改建工程

7

莱州市X061莱战线K0+000-K3+825段(掖虎线)改扩建工程

8

烟台港莱州港区疏港铁路

9

S218三城线莱州绕城段改建工程

10

S505夏土线沙河至土山段改建工程

11

青平莱城际铁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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