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办法》,房屋补偿采用什么方式?
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二、根据《办法》,房屋补偿采取什么标准?
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公用山体房屋其中一处被拆除,给予未拆除房屋山体修复费用补偿。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面积,按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若系城中村或城周边村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按被征迁户取得类似宅基地所需成本费用,评估确定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发放到房屋所在村委,由所在村委给予房屋权属人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补偿。村委另行安排宅基地的,不再给予被征迁户宅基地土地补偿,宅基地土地补偿款归相关村委所有。
三、根据《办法》,办公用房、厂房补偿采取什么标准?
办公用房、厂房补偿标准。土地处置补偿:使用国有出让土地的,对该宗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原土地用途,经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用地范围以外经确认需征收的土地收归市政府;租赁集体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地范围内土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用地范围以外土地返还给村集体,不再进行补偿;对使用集体土地,使用人与村委签订协议且按当时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标准交齐土地使用费、税费等所有费用的,按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的80%给予土地使用人货币补偿,用地范围外土地返还给村集体。对其他用地情况,由属地镇街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研究确定补偿办法。办公用房、厂房等建筑物的补偿: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装修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予以部分拆除的房屋,在补偿评估中增加房屋拆除处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办法》,地上附着物补偿采取什么标准?
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对用地范围内的偏厦、车棚、围墙等构筑物及铺设的路面、管道等附属设施,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五、根据《办法》,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补偿采取什么标准?
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补偿。对正在运营的或未运营但具备养殖、使用功能的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对已废弃并丧失养殖、使用功能的养殖场、大棚及其他房屋建筑物,按现状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解读单位:莱州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刘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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