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批复
莱政字〔2024〕42号
莱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划定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的请示》(莱退役军人发〔2023〕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划定莱州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莱州市烈士陵园围墙以内,总面积为57300平方米。
2.你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
3.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批复。
莱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