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单位应准确分析相关交办案件是投诉还是举报,不得以调解方式处理举报,不得仅对案件进行行政处罚而忽略投诉人调解请求。
2、收到交办案件后,对于含有投诉内容的,应在7个工作日(以局机关收到时间为准)回复投诉人投诉是否受理。相关单位应以调解方式处理投诉,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相关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相关单位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调解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3、对于含有举报内容的,应在在收到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局机关收到时间为准)内进行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是否立案的结果,应在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4、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对投诉举报人的回复,书面回复应加盖局机关公章,多页文件应加盖骑缝章,采取邮政EMS或者挂号信的方式回复,并对寄信过程录像。电话回复的应进行录音,录音内容首先要核实确认对方身份。电话回复和书面回复,应尤其注意受理、调解、立案这些关键字眼是否有遗漏。
5、对于含有举报内容的,应在在收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 以局机关收到时间为准)内进行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是否立案的结果,应在决定立案或者不子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案件自立案至结案不应超过 90个自然日,并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