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继续执行《莱州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莱政办字〔2023〕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市政府决定继续执行《莱州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暂行意见》(莱政办字〔2021〕12 号,有效期至2025年7月23日,登记号为LZDR-2023-0020002)。
莱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